一、名称规范方面
纪律检查建议书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参考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关于实施〈纪律检查建议书〉制度的暂行办法》形成的一个名称。目前全国通用。
监察建议书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条,并在《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了明确。目前全国通用。
纪检监察建议书,是对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的口语化统称,无具体法规进行明确,不具备执行效力。
二、内容规范方面
现行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作为纪律检查建议书的使用依据,但是缺少具体操作说明。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精神,我们应参考《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提出纪律建议的“七种情形”开展工作。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三、形式规范方面
由于目前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缺少具体指导操作流程。在实际操作中,监察建议书可以参考检察建议书进行制作,2018年12月25日,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该《规定》对检察建议书中发文主体、措辞、文书规范、法律效力等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纪律检查建议书也可以参考执行。
四、对当前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1.发文主体。《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由此可见,发文单位应该是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而不能以办公室甚至业务室名义下发。
2.组成内容。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监察建议书只能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纪律检查建议书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但也应该对标监察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通常是从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章立制、行业规范等宏观层面提出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把建议书和《问题线索交办函》《督办函》等比较具体、案情比较明确的文书区分开来,以免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带来影响。
3.措词规范。要区分两个点:一是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其形式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党组织或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建议,本质特点是“建议”。二是根据《监察法》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由此可见,建议书的特点有两个,一个是具备纪律或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一个是具备提出“建议”的属性。
在实际操作中,从强制力上讲,我们应当将建议书的回复材料严格审定,并进行呈阅签批,对建议对象落实情况作出评估;从“建议”属性上讲,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应规范使用“建议”字样,严禁出现“责令”“要求”“责成”等字样。(周伟)